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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XX诉邓有才、自贡东远锅炉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邓有才,自贡东远锅炉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XX,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杨春林,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有才,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张前彬,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琦,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被告自贡东远锅炉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黄宁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邓有才、自贡东远锅炉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李水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一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