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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诉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保如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保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诉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保如上诉人周保如因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诉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保如原审中诉称,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其信访材料,并在回函中答复已解决起诉人的实际困难。现诉请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起诉人写给该公司信的内容,并对该回函中解决的“实际困难”给予解释。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系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起诉人和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其诉讼请求属单位内部的管理行为,而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保如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周保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明确起诉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总之,起诉人的要求应得到法律保护。本院认为,起诉人向其所属企业信访所引发的本案纠纷,属于企业与职工的内部管理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此外,起诉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予理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志平审判员  陈 玲审判员  钱 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