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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志文与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文,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176号原告:张志文,男,汉族,1951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新民市南郊路2号。法定代表人:邢鹏,男,系市长。委托代理人:迟红英,女,系新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告: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所在地新民市辽河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金荣贵,男,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树山,男,系该局法律顾问。原告张志文诉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巴根那代理审判员  杨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