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志文与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文,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176号原告:张志文,男,汉族,1951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新民市南郊路2号。法定代表人:邢鹏,男,系市长。委托代理人:迟红英,女,系新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告: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所在地新民市辽河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金荣贵,男,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树山,男,系该局法律顾问。原告张志文诉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巴根那代理审判员 杨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