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龙荣与四川飞腾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四川飞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956-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四川飞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光秀。宋龙荣申请执行四川飞腾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606880元,并承担执行费84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宋龙荣申请执行四川飞腾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