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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朱甲金、苏运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甲金,苏运启,临沂市捷信货物托运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1090号(董家朱许村)。法定代表人孙志会,经理。被告朱甲金。被告苏运启。被告临沂市捷信货物托运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天源国际物流园A12区17-18号,经营人苏运启,自然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甲金、苏运启、临沂市捷信货物托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朱甲金应诉,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朱甲金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