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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396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陈龙,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龙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俊    捷审判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锦    成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