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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何某甲。被告:骆某。委托代理人:范秀巧,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英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秀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3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不孝顺老人,不让老人住,往外轰老人,这我不能忍受。双方于2013年11份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系同村,两家住的不远,1993年秋天经人介绍订婚,正式交往两年后结婚,婚后20多年没有任何矛盾,孩子已经22岁,可以说家庭美满。二人从相识到相知,生活上互相关心,物质上从无到有,原告起诉是受人挑唆,原被告本无大的矛盾,双方也未分居,我和老人关系一直很和睦,原告所述不实。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请求法官多做调解工作,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1993年秋天经人介绍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乙,现已成年。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当庭提供保存在手机中的原告脸部受伤的照片一张,以证实原、被告经常打架。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原告脸上的伤不是被告所打,证明不了什么问题,夫妻感情没破裂,有和好可能。上述事实有本案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年登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婚后所育一子业已成年。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难免发生纠纷,应本着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加强沟通,珍惜已建立多年的家庭并多为子女考虑。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予以否认,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双方有婚姻法规定的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采信,故原、被告应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英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