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四终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大河剧团与上诉人张培培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大河剧团,张培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河剧团。负责人刘永生,团长。委托代理人周兴华,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培培。委托代理人陈家友,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大河剧团与上诉人张培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大河剧团的委托代理人周兴华,上诉人张培培的委托代理人陈家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2日河南大河剧团、张培培签订《河南大河剧团与张培培关于共同发展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河南大河剧团为张培培提供业务学习和演出机会,请豫剧、京剧、舞蹈等名师和著名导演为张培培传授艺术、排戏,河南大河剧团以提高剧团和张培培艺术水平为目的,对张培培严格要求;各种演出收入一律归河南大河剧团支配,河南大河剧团支付张培培每月工资是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的方式,另有演出出场补助费;为办好、发展好大河剧团,河南大河剧团、张培培双方的合同必须签订三十年,在此前提下,河南大河剧团为张培培提供保证金现金三十万元,河南大河剧团为张培培办理“三金”,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河南大河剧团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张培培,如张培培严重或多次违反河南大河剧团规定的规章制度,且经教育不改者,河南大河剧团有权辞退张培培,并要回给张培培提供的买房款和其他照顾性资金,并要求张培培赔偿相关的培训费和由此造成的剧目投资损失费;合同期内张培培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河南大河剧团,或兼职去其他文艺团体演出,如张培培违约,给河南大河剧团造成损失,应向河南大河剧团赔偿以下损失:1、赔偿河南大河剧团为培养张培培所付出的培训费;2、张培培赔偿河南大河剧团按张培培参加排演的所有戏、舞蹈和其他节目的投资,再根据张培培在各个舞蹈或其他节目中所担任的角色和重要程度,赔偿给河南大河剧团造成的各个戏和节目经济损失的总额,每个戏的第一主角要承担整个戏投资的30%,第二、第三、第四角色要承担整个戏投资的25%,其余角色要承担整个戏投资的15%;如张培培在一个月时间内累计矿工超过5天,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如张培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按上述方案赔偿河南大河剧团损失;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违约,如张培培违约,除赔偿损失外,张培培还应向河南大河剧团赔偿剧目总投资10%的违约金,如河南大河剧团违约,河南大河剧团向张培培赔偿的数额是张培培违约向河南大河剧团赔偿的同等损失和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三十年,合同签字后生效。合同签订后,河南大河剧团向张培培支付30万元保证金,按时为张培培发放工资,但未为张培培办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河南大河剧团邀请王甲某、娄某等名师培训包括张培培在内的32名演员,共支出培训费77660元;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河南大河剧团邀请常某培训包括张培培在内的5名演员,支出培训费25600元,另邀请王某培训包括张培培在内的6名演员,支出培训费15000元。2013年4月因河南大河剧团、张培培发生争议,张培培向河南大河剧团提出辞职。2013年10月17日河南大河剧团诉至该院,称张培培不当得利,要求张培培返还买房款30万元及利息。后该院作出(2013)惠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系劳动争议纠纷,驳回河南大河剧团的起诉,河南大河剧团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二终字第9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4年9月15日河南大河剧团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9月16日仲裁委作出惠劳人仲案字(2014)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2014年9月26日河南大河剧团诉至该院。原审法院认为:河南大河剧团、张培培签订的《河南大河剧团与张培培关于共同发展的合同》中含有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比如河南大河剧团支付张培培保证金、为张培培发放工资、办理“三金”等内容,该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视为河南大河剧团、张培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培培已辞职,河南大河剧团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河南大河剧团为留住认为有发展前途的张培培,向张培培支付保证金30万元,而张培培于2013年4月提出辞职离开河南大河剧团处所,应当返还河南大河剧团30万元。河南大河剧团要求保证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河南大河剧团邀请名师培训包括张培培在内的演员并支出培训费,张培培提出辞职,应当返还河南大河剧团应当负担的部分培训费,河南大河剧团要求张培培承担进修培训费的合理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根据河南大河剧团提供的证据,张培培应当承担的培训费为10046.9元。河南大河剧团未为张培培办理社会保险,张培培向河南大河剧团法定代表人提出辞职,张培培对此不持异议,而非河南大河剧团诉状称张培培连续矿工违反劳动纪律,且河南大河剧团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张培培违反劳动纪律,故河南大河剧团要求张培培赔偿因其违反河南大河剧团规章制度给其造成剧目培训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张培培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河南大河剧团”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因河南大河剧团未依据合同为张培培办理社会保险,张培培提出辞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河南大河剧团要求张培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河南大河剧团与张培培签订的《河南大河剧团与张培培关于共同发展的合同》;二、张培培返还河南大河剧团保证金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张培培返还河南大河剧团支出的培训费1004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驳回河南大河剧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培培负担。河南大河剧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的培训费范围太狭窄,数额太小,只将河南大河剧团邀请名师培训包括张培培在内的演员的学费视为培训费,却将河南大河剧团为培训包括张培培在内的演员所支出的剧目培训费拒之门外,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剧目培训费共分为26个项目,有的是专为一台戏支出的培训费,有的是为多台戏支出的培训费,有的是为所有戏支出的培训费。张培培在河南大河剧团处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共参加排演、学习了《三哭殿》、《梨园风流》、《五世请级》、《朝阳沟》等4台大戏,其中领衔主演《朝阳沟》。河南大河剧团总计支出剧目总培训费2337288元,按双方签订的《河南大问剧团与张培培关于共同发展的合同》,分摊到张培培个人的剧目培训费为434391元。河南大河剧团为包括张培培在内的演员另行支付了进修培训费,分摊到张培培个人为27622元。以上两项均为一审法院漏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河南大河剧团提供的考勤表己经证实张培培连续旷工5天以上,依法依约已经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河南大河剧团主张张培培赔偿剧目培训费合理合法。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期内张培培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河南大河剧团”的约定无效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一审法院认定张培培提出辞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属认定事实错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60条、第114条规定、第113条规定、第120条规定,张培培应当赔偿损失。客观地讲,河南大河剧团未能给张培培及时办理三金,是因为双方签订协议时,河南大河剧团营业执照尚未办理好,直到2012年5月16日营业执照才办理完毕,2013年3月开始办理三金,正在收集、整理团里40多个演员的身份证、照片等信息时,张培培于2013年4月开始连续旷工。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三、第四项,改判张培培赔偿损失695741元。2、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培培承担。张培培答辩称:1、河南大河剧团称的所谓保证金是体现在合同中,但河南大河剧团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给付保证金和办理三金;2、从2013惠民一初字和2014郑民二终第940号民事裁定书中,仅2014年5月19日河南大河剧团的民事上诉状中,河南大河剧团主张的是买房款和购房款而不是保证金,河南大河剧团的主张多次不确切,多次变更诉请,均不一致,现无任何证据证明诉争的30万元就是保证金;3、张培培受到的损失不止30万元,正式工作没有了,房子没有了,30万元是河南大河剧团给付张培培的补偿金,而不是保证金;4、在张培培辞去正式工作,和享有的福利分房后,到河南大河剧团工作,为河南大河剧团创造了很大利润,因刘永生原因,而愤然离去,综合以上从而证明河南大河剧团主张的是购房款和买房款,而不是赔偿金。河南大河剧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给付了张培培所谓的保证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并撤销该判决第二项。张培培上诉称:2006年张培培来到新疆兵团豫剧团工作,2007年兵团豫剧团为张培培解决了工作关系,任职兵团豫剧团演员队四级演员,并于2010年为张培培分配单位福利楼房一套,并在剧团多次担任主演,排演了很多的戏曲节目,多次在国家级戏剧节和大赛中获得了许多的荣誉和大奖。正在我的生活和事业上正处于高峰的时候,2011年6月,在经他人的联系和介绍下,和大河剧团团长刘永生认识,刘永生三个多月里,以种种条件和承诺,请我到大河剧团工作,在谈及工作和住房的条件时他也满口答应,条件是:大河剧团团长刘永生出现金30万元,作为张培培离开新疆兵团豫剧团的损失赔偿金,另外再给我一笔购房款在郑州购买住房一套,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金,而河南大河剧团始终没有兑现。张培培于2011年9月离开了新疆兵团豫剧团,来到了河南大河剧团,基于对大河剧团和团长刘永生的信任,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一年里,团长刘永生多次骚扰、刁难,后来才发现之前谈好的买房款却是含糊而过,离开新疆剧团的赔偿金成了所谓的保证金。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4)惠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张培培不承担任何返还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河南大河剧团承担。河南大河剧团辩称:张培培的上诉不是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上诉是为了不想退还30万元而找的借口,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二项合理合法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对于河南大河剧团的上诉。原审法院认定张培培应当承担的培训费数额并无不当,对于剧目的培训费实为每个剧目剧团的整体支出,不能认定为系为提升张培培业务水平的培训费。河南大河剧团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张培培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张培培提出辞职离开剧团,而非河南大河剧团因张培培连续矿工而辞退张培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约定服务期应是确定的、在合理时间范围内的。双方签订的共同发展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张培培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河南大河剧团”,该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关于张培培的上诉。双方签订《河南大河剧团与张培培关于共同发展的合同》约定河南大河剧团为张培培提供保证金30万元,第一条第4项虽提到“提供卖房款和其它照顾性资金”但并未确定具体的数额。张培培上诉所称多为刘永生的许诺,张培培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张培培在合作时间相对较短的情况下辞职离开河南大河剧团处所,应当返还河南大河剧团为其出资的30万元。综上,河南大河剧团和张培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河南大河剧团负担10元,由上诉人张培培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崔凤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