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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邓茶凤与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360号原告邓茶凤,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B幢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柏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华,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黇,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茶凤与被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茶凤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茶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茶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邓茶凤负担。审判员赖惠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林巧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