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贾令赞与仲伟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令赞,仲伟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贾令赞,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邵红侠,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伟东,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晋宁,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令赞诉被告仲伟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令赞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令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被告仲伟东承担。审 判 长 周玉花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