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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贾令赞与仲伟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令赞,仲伟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贾令赞,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邵红侠,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伟东,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晋宁,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令赞诉被告仲伟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令赞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令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被告仲伟东承担。审 判 长  周玉花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