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何卫华与鲍诗雨、骆森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卫华,鲍诗雨,骆森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息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何卫华。被执行人鲍诗雨。被执行人骆森茂。申请执行人何卫华与被执行人鲍诗雨、骆森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息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鲍诗雨、骆森茂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鲍诗雨、骆森茂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扣划(详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浩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