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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0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与黄长海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002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负责人:廖朝辉,行长。被执行人:黄长海,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以下简称新洲农行)与被执行人黄长海借贷纠纷六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2)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085号、00086号、00087号、00088号、00089号、00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黄长海在2013年7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新洲农行六案借款3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09年11月12日起的利息;二、被执行人黄长海自愿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刘镇街15号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号:新房权证双字第02000**号、建筑面积:280.8平方米)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新国用(2005)第转298号、面积:172.8平方米】设置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新洲农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长海偿还借款本息,由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案件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长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长海将登记在叶忠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刘镇街15号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号:新房权证双字第××号、建筑面积:280.8平方米)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新国用(2005)第转298号、面积:172.8平方米】设置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及时采取了查封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黄长海的家庭成员有:妻子叶忠,儿子黄毓。叶忠已死亡,被执行人黄长海与儿子黄毓去向不明。本院认为,已设置抵押且被查封的登记在叶忠名下的房产系被执行人黄长海与叶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叶忠死亡后,该房产涉及分割与继承,因继承人黄长海及黄毓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查证遗产的继承情况,故被查封的房产现不宜处置,待分割与继承问题处理后,方能处置。由于被查封的房产现不宜处置,案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085号、00086号、00087号、00088号、00089号、000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林友乐审判员  陈正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