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治岗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李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岗,李某甲,李文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治岗,别名“毛毛”,无业。2012年3月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牛进,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海根”,山西省太原市,无业。2005年11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广,个体。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李帅,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治岗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治岗、李某甲、李文广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被告人李文广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治岗及其辩护人牛进、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文广及其辩护人李帅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晚20时许,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摄乐村866公交车站附近,被害人李文广、胡某等人向被告人李治岗索要赌博欠款,后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治岗、张红岩(在逃)等多人将李文广、胡某打伤。2014年9月18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文广被人砍伤,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胡某头面、背部多处刀刺伤,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8月初,被告人李治岗、李某甲、李文广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杨家村、西张村等地,多次组织刘某、翟某、康某等二十余名参赌人员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期间被告人李治岗、李某甲负责寻找赌博场地、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李文广在赌场放款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李治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治岗、李某甲、李文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治岗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被告人李文广诉称,李治岗伙同他人造成其多处受伤,要求判令被告人李治岗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其他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治岗辩称其没有动手打李文广,也没有叫人打李文广。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博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治岗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李治岗系自首,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文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文广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文广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晚20时许,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摄乐村866公交车站附近,被害人李文广、胡某等人向被告人李治岗索要赌博欠款,后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治岗、张红岩(在逃)等多人将李文广、胡某打伤。2014年9月18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文广被人砍伤,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胡某头面、背部多处刀刺伤,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8月初,被告人李治岗、李某甲、李文广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杨家村、西张村等地,多次组织刘某、翟某、康某等二十余名参赌人员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期间被告人李治岗、李某甲负责寻找赌博场地、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李文广在赌场放款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另查明,被告人李治岗于2014年9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文广于2014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害人胡某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认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治岗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证实2014年8月12日,在尖草坪区摄乐村866公交车站附近,因被害人李文广、胡某等人向被告人李治岗索要赌博欠款时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治岗伙同张红岩等多人将李文广、胡某打伤。2014年8月初,被告人李治岗伙同李某甲、李文广在尖草坪区杨家村、西张村等地,多次组织刘某等二十多名参赌人员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李治岗负责寻找赌博场地的事实。2、被告人李文广的供述及交待材料、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12日,在尖草坪区摄乐村866公交车站附近,其与胡某等人向被告人李治岗索要赌博欠款时与李治岗等人发生冲突,其被李治岗等人殴打受伤。2014年8月初,其同李某甲、李治岗在尖草坪区杨家村、西张村等地,多次组织刘某等二十多名参赌人员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其在赌场负责放款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的事实。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证实2014年8月初,其伙同李治岗、李文广在尖草坪区杨家村、西张村等地,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其与李治岗负责寻找赌博场地并联系参赌人员,李文广在赌场负责放款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的事实。4、胡某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8月12日,其与李文广等人在尖草坪区摄乐村866公交车站附近,与被告人李治岗等人发生冲突,并被殴打致伤的事实。5、佟碧辉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其和其表弟李文广在柴村广场附近吃饭,吃完饭后回到了住处,坐了会李文广接了个电话说有车接他,让其和他出去溜达溜达。其就跟上李文广坐上车和车上的李庆一起到了附近的一个村子里。下车后,司机就开车走了。其与李文广等人就走到了路边的两个人旁边,李文广就和其中一个叫“毛毛”的人说话,没说两句二人就打开了。然后李庆和另外一名男子也动手了,其听到有人喊叫,其就转身跑,李庆也转身跑了。后其回到柴村广场后知道李文广他们住了院。其听李文广说有人欠他钱,他去那边拿钱的事实。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在2014年8月12日晚8点半时,其在尖草坪区摄乐村866公交车站附近的饭店吃饭时,看到一伙人从选煤厂口往东跑,有六七个人在追打两个人,并将二人打倒在地上的事实。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下午,其开车走到太原市尖草坪区中心医院时遇到了“小广”及他的两个朋友。“小广”让其开车拉他们去要钱,其因车没有保险,就没去。后当晚接到“小广”朋友电话,说“小广”出事住院了,让其凑点钱。其到了中心医院后听他朋友说下午“小广”找一个叫“毛毛”的人去要钱时被人打伤的事实。8、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20时许,其开车从三给小区出来往家走到866公交站牌的时候,看到六七人在姐妹窗帘门口围着殴打两个人,其看到其中一个打人的叫“红红”,后其帮忙将伤者抬到120车上的事实。9、证人卫某证言,证实其在案发时在案发现场看到有五六个人追打两个人的事实。10、证人康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其找李治岗要欠其的10000元时,李治岗跟其说在西张村的地里起胡,并告诉其地方后,其就去找李治岗。到了地方后看到二十多个人在一起赌博,其就向李治岗借钱,李治岗就向胡上放款的几个东北人拿了一万元钱,玩了两个多小时就将钱输完离开了的事实。11、证人翟某证言,证实在2014年8月初的一天,其在西张村与杨家村交界的野地里参与赌博,参与赌博的一共有二十多人,组织人是“毛毛”(被告人李治岗)和“海根”。1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初的一天,其在西张村化工厂西面的一块地里参与赌博,参与赌博的一共有二十多人,组织者是“毛毛”和“海根”,放款的人是几个东北人的事实。1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治岗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经佟碧辉对不同照片辨认,辨认出与李文广发生殴打的被告人李治岗;经李文广、胡某对不同照片辨认,辨认出将二人殴打受伤的被告人李治岗及张红岩、组织赌博的李某甲;经李某乙、周某对不同照片的辨认,辨认出参与殴打的被告人李治岗、张红岩;经李治岗对不同照片辨认,辨认出伙同其参与殴打的张红岩,及被殴打的受害人李文广、胡某、并辨认出向其索要欠款的佟碧辉、参与赌博的康某、与其一起组织赌博的李某甲;李某甲通过对不同照片的辨认,辨认出组织、参与赌博的被告人李治岗、李文广;康某通过对不同照片辨认,辨认出组织赌博的李治岗、放款的李文广;翟某通过对不同照片的辨认,辨认出组织赌博的李治岗、李某甲、放款的李文广,参与赌博的康某、刘某;刘某通过对不同照片的辨认,辨认出参与赌博的翟某、康某、组织赌博的李治岗、李某甲、放款的李文广的事实。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治岗殴打被害人李文广、胡某案发现场情况。15、归案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治岗于2014年9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文广于2014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的事实。16、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红岩被网上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在进一步查证中;对涉及赌博案的“扁嘴二小”及涉赌人员“毛寿”、“俊臣”、“二小”等人的身份情况正在核实过程中;李文广称李治岗使用木棒对其进行殴打,未使用刀,被告人李治岗也不知道作案工具刀子的下落的事实。17、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作案时均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18、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治岗于2012年3月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李某甲2005年11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文广作案前无前科劣迹的事实。1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翟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事实。20、鉴定文书,证实经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文广被人砍伤,至头颈部、背部、腹部及肢体多出创口,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胡某头面、背部多处刀刺伤,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的事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治岗辩称其没有动手打李文广,也没有叫人打李文广的辩护意见,经查,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治岗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李治岗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对其的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治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文广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李文广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其辩称的被告人李文广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其关于医药费只提供了43341.37元收据一张作为其证据,故对无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庭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因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休息三个月,故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予以支持;交通费因其提供出租车票21张242.2元,可予以酌情赔偿,火车票4张813元,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与事实,不予支持;餐费及超市发票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治岗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治岗、李某甲、李文广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治岗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治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文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治岗、李某甲、李文广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治岗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治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三、被告人李文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四、被告人李治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广人民币56083.57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息 争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赵冬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