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方某与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江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985号原告:方某,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美宿概念酒店员工,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江某,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个体户,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青玲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