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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郑素与龚正辉,龚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龚正辉,龚节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75号原告郑素,女,1963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龚正辉,男,1965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龚节凤,女,年龄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诉原告郑素诉被告龚正辉、龚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孝凤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素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