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民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汤阴县信用社诉苏天光、苏文强、李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天光,苏文强,李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金初字第61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喜,男,该社职工。被告苏天光,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苏文强,男,1986年05月10日出生。被告李波,男,1985年0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天光、苏文强、李波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本院提出诉讼。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