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瑞山与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山,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92号原告徐瑞山,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白庙村东。负责人卢迎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山与被告金汇力(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延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徐瑞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