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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文革等与高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文革,高某2,高某3,石家庄桃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高某1,男,1939年9月26日生,汉族,十二化建公司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高文革,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北国超市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高某2,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高文革,基本情况同原告高文革。被告高某3,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三人石家庄桃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集团),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谷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晓勐、古惠娟,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高某1、高文革、高某2与被告高某3,第三人桃园集团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1、高文革,原告高某2的委托代理人高文革,被告高某3,第三人桃园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卜晓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1、高文革、高某2诉称,高某1与米淑娥系夫妻关系,原告高文革、高某2与被告高某3系高某1与米淑娥的三个子女。2010年米淑娥去世后,其股份依法应由三原告及被告高某3共同继承。被告桃园集团以继承人对继承股份的份额达不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发放股份分红。自2010年至今,被告桃园集团共欠三原告股份分红款共计21225.75元,三原告每人应为7075.2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桃园集团返还原告高某1、高文革、高某2自2010年至今的股份分红共计21225.7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高某3辩称,不同意三原告对母亲米淑娥股份份额的分配方案,母亲的股份分红应全部交给父亲高某1,但因父亲年纪较大,不能由其一人掌握该部分款项。第三人桃园集团称,米淑娥系本集团股东,其去世后,三原告与被告高某3对股份及红利分配存在争议,故要求本集团不要向对方支付红利,待原、被告达成协议后即可发放。本集团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本集团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1与米淑娥系夫妻关系,米淑娥系桃园集团股东。原告高文革、高某2与被告高某3系高某1与米淑娥的子女。米淑娥于2010年2月4日死亡,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米淑娥在第三人桃园集团的股份数为311股,2010年-2013年每股红利为17元,股份红利共计21148元。2014年每股红利为18元,股份红利共计5598元,上述红利共计26746元。原告高某1分别于2010年2月11日、2015年2月15日从桃园集团预支两次股份红利,一次为5000元,一次为1400元,共计6400元。自2010年至今除已给付原告高某1的6400元股份红利外,第三人桃园集团没有向三原告及被告高某3支付股份红利。以上事实有证明、死亡证明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高某1与米淑娥系夫妻关系,米淑娥在桃园集团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米淑娥去世后,其在桃园集团的股份分红的1/2应由高某1继承,即自2010年起至2014年,高某1应得股份红利为13373元扣除其已预支的6400元余6973元。米淑娥剩余1/2的股份分红应由原告高某1、高文革、高某2,被告高某3共同继承,即三原告、被告高某3各分得股份分红为3343.25元,原告高某1共分得股份分红为10316.25元。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石家庄桃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高某1继承米淑娥的股份分红10316.25元;二、第三人石家庄桃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高文革、高某2,被告高某3继承米淑娥的股份分红各3343.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原告高某1、高文革、高某2负担66元,被告高某3负担66元,第三人石家庄桃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9元。(该项费用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巧灵代理审判员  张卓娅代理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