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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1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2012年04月27日生,个体。法定代理人梁某,女,汉族,1988年08月16日生,汉族,个体。被告赵某甲,男,汉族,1983年01月03日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