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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南学良与秦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学良,秦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南学良,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孟新,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南学良与秦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10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秦孟新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张贴了腾房公告,因腾房公告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秦孟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