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被执行人苏某乙。本院在执行苏某甲申请执行苏某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苏某甲撤回执行申请。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泉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