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潘家棋与白题金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家棋,白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6号申请人潘家棋,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西庄镇绍伍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62********。被执行人白题金,男,彝族,1977年6月9日生,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住镇沅县勐大镇勐统村云盘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77********。潘家棋申请执行白题金侵权纠纷一案,建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题金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潘家棋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7893.70元。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题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白题金拒不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鹏审判员 罗廷强审判员 江虹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