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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简阳市蓝盾安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蓝盾安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简阳市蓝盾安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蒋意,总经理。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曾昌明,董事长。原告简阳市蓝盾安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温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阳市蓝盾安防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防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防公司诉称:2013年1月,原告与被告五全公司签定了一份五全公司新厂区项目弱电系统工程合同书,工程项目包括:监控、防盗、多媒体、广播系统、办公楼电脑网络布线,会议室、宿舍闭路电视系统,工程总造价为280765元。该工程于2014年10月8日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元,余款100765元经催收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五全公司给付工程款100765元,支付违约金5615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五全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乙方)联众科技信息服务部与被告(甲方)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五全公司新厂项目弱电系统工程》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弱电系统;案装地点为四川省简阳市;工期为90天;安装工程总造价239000元;若任意一方违约,将由违约方支付对方总工程造价的20%的违约金;并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日期为进场开工7日内甲方给付乙方39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给付全部工程余款等事项。合同签定后,2013年2月6日,联众科技信息服务部经工商部门登记变更为简阳市蓝盾安防信息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安防公司按时如数为甲方安装了弱电设备,经甲方要求增加37395元的安装项目;2014年7月,因甲方厂房围墙跨塌造成弱电设备损害,乙方为甲方垫支维修费4370元。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五全公司支付原告安防公司工程款18000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决算,该工程总造价为280765元,被告除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元外,尚欠原告工程款100765元。因被告五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余款支付原告安防公司,故引起讼争。本案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说务登记证,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合同书及工程图纸一份,弱电系统交接清单,竣工验收决算清单,原告发给被告的函等证据佐证,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安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安装义务,而被告五全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按合同约定总标的280765元的20%支付原告违约金,尚欠原告安防公司工程款100765元应予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简阳市蓝盾安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0765元、违约金56153元,共计156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叔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