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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小龙与郭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龙,郭金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马小龙,男,汉族。被告郭金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龙诉被告郭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马小龙负担。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