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小龙与郭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龙,郭金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马小龙,男,汉族。被告郭金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龙诉被告郭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马小龙负担。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