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与孟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孟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被告孟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刘某与孟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