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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伟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进。委托代理人:金淼,系原告单位原工。委托代理人:凌贵宾,系原告单位原工。被告:蔡伟平。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蔡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