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惠丰型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山西惠丰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阳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英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书涛,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山西惠丰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惠丰街。法定代表人谢强,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惠丰型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81元,减半收取9040.5元,由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