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法定代表人马春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委托代理人赵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新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光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