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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吕一与李元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一,李元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吕一。委托代理人幺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曦。原告吕一与被告李元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一诉称,2014年3月24日,被告借原告140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于2015年3月8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40000元,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找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桂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