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晓飞与彭书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晓飞,彭书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82号申请人冯晓飞。被申请人彭书见。2015年7月8日,被申请人彭书见驾驶的吉利牌晋C×××××小型轿车,在石太高速距井陉服务区约10公里处与申请人驾驶的哈飞路宝牌冀A×××××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彭书见驾驶的吉利牌晋C×××××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彭书见驾驶的吉利牌晋C×××××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至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