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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某甲、倪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倪某,吴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华容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倪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同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起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倪某、吴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倪某、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电话邀约被告人吴某乙、倪某(货车司机)帮忙拖树,被告人吴某甲开车搭载被告人吴某乙在前带路,被告人倪某开货车跟随其后。车行至葛店开发区城际铁路南站时,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挖取路两侧花坛内紫微树8棵、红叶石楠绿8棵、柞树2棵。后被告人倪某协助将上述树木搬至其货车上,运至被告人吴某甲家门前,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将所盗树木栽种在其家院内。经鄂州市华容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树木价值共计人民币4695元。2015年4月8日,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倪某、吴某乙从其各自家中传唤至葛店开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后又将在葛店开发区(316国道)开车的被告人吴某甲传唤归案。同年4月9日,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将扣押的紫薇树8棵、红叶石楠树8棵、柞树2棵发还鄂州世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并取得其对三被告人的谅解。被告人吴某甲辩称及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其赃物及时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谅解,另外,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行为,系坦白,以上均有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委托鄂州市华容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倪某、吴某乙作审前社会调查,该办公室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倪某、吴某乙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卷宗等书证;2、证人姜某、吕某、周某的证言等;3、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倪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1份;5、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约被告人吴某乙、倪某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95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领取全部赃物并对三被告人出具书面谅解书,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吴某甲辩称和辩护人辩护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乙、倪某系被告人吴某甲邀约,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对被告人吴某甲起的作用较轻,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倪某、吴某乙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二被告人进行矫正的意见,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管制的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某甲自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止。)被告人吴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被告人吴某乙、倪某判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鲍雅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