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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蒋卫泽与左桂琴、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泽,左桂琴,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蒋卫泽,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左桂琴,出生年月及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陈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代表人车文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卫泽与被告左桂琴、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卫泽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蒋卫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震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