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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罗晓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晓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485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晓斌,无业。2014年7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钟琼武,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晓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芙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晓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3月,周某(微信名非洲小白脸)在香港购买了一支SCAR长枪后拆成零件带回深圳。2014年7月14日周某以3500元的价格将枪卖给微信名“躺着也中枪”的罗晓斌。罗晓斌还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或自行组装,或将枪支配件卖给欧某(外号“莴笋君”)和他人。2014年7月4日欧某将11支枪型物隐藏于行李中,从香港回深圳经深圳湾口岸时,被海关查处。经鉴定,11支枪型物系气枪。2014年7月16日,深圳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于2014年7月25日上午在长沙市天心区BOBO国际将欧某抓获,并当场查扣了疑似枪支1支。根据欧某的交待,深圳湾海关辑私分局民警在长沙市曙光路铭园小区5栋38号车库将被告人罗晓斌抓获,并从铭园小区5栋38号车库和铭园小区2栋一楼的地下室共计扣押了25支枪型物。经鉴定,其中21支枪型物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枪支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电子取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证人周某、欧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晓斌的供述等。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晓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晓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没收已收缴的枪支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执行。原审被告人罗晓斌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所持枪型物不应认定为枪支,要求重新鉴定,请求二审宣告无罪。上诉人罗晓斌的辩护人提出与罗晓斌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晓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对于上诉人罗晓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枪型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申请重新鉴定,请求二审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均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对涉案枪型物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依法应当认定涉案枪型物系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罗晓斌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代理审判员 肖 玲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寒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