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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丰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丰民初字第13号原告苏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朴某,女,1987年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苏某与被告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朴某经本庭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举行了婚礼,于2009年12月2日生育一名男孩苏某(6岁)。2011年6月23日在肇州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由于夫妻间不注重感情培养,经常因���活琐事吵架打仗,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朴某经本庭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原告苏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出示肇州县民政局证明原件一份(在卷),欲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在肇州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示肇州县永胜乡模范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在卷),欲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3、出示肇州县永胜乡模范村村民邓某、田某证言原件一份(在卷),欲证实原、被告2009年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归,下落不明的事实。庭审中,被告朴某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通过庭审,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了婚礼,并于2009年12月2日生育一名男孩苏某(6岁)。2011年6月23日在肇州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由于夫妻间不注重感情培养,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打仗,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苏某(6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尽义务,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幸福美满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在生活期间不注重感情的培养,且经常因家庭生活口角打仗,致使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离家出走,已两年以上,至今下落不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男孩苏某(6岁),原告要求抚养,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抚养子女的请求符合情理及客观事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朴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苏某(6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清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人民陪审员  杨冠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莉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的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