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自贡市影贸有限公司、荣县神话物流有限公司、欧玉辉、龚志超、范超、龚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贡市影贸有限公司,荣县神话物流有限公司,欧玉辉,龚志超,范超,龚双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德,男,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秀琼,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影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欧玉辉,董事长。被告荣县神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欧玉辉,董事长。被告欧玉辉,女,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龚志超,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范超,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龚双贵,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告自贡市影贸有限公司、荣县神话物流有限公司、欧玉辉、龚志超、范超、龚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58元,减半收取21079元,由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范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培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