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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执民字第5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国平与刘美红、邢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国平,刘美红,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上执民字第572-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平。被执行人刘美红。被执行人邢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上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美红、邢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国平欠款人民币1713969元(逾期利息暂算至2013年11月16日),承担申请执行费19536.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人民币651120.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美红现有由其实际出资购买登记在刘美英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和家园御和园4幢1单元503室房产一处,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4)杭上执民字第57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尔后双方当事人及刘美英三方达成执行和解,由刘美英通过杭州我爱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售上述房产,所得款项在归还银行抵押贷款及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房款交由本院冻结并扣划至本院账户进行执行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扣划刘美英(身份证号:××)出售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和家园御和园4幢1单元503室房产的售房款人民币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