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陆才龙、张月芳与朱凤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213号原告陆才龙。委托代理人张月芳(系原告陆才龙妻子),住同原告陆才龙。原告张月芳。被告朱凤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才龙、张月芳与被告朱凤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才龙、张月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江敏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陆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