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7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容明珠、周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容明珠,周作,深圳市园中宝贸易有限公司,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060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潘慧盛。被执行人容明珠,女,汉族。被执行人周作,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园中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容明珠。被执行人唐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容明珠、周作、深圳市园中宝贸易有限公司、唐东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0万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海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