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卢秀峰与钟玉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峰,钟玉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卢秀峰。被告钟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峰与被告钟玉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秀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秀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卢秀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卓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