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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与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265号原告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强浩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静,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元超。委托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