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受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应文虎与东阳市人民政府、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文虎,东阳市人民政府,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东阳市巍山镇环峰行政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应文虎。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东阳市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东阳市巍山镇环峰行政村村委会。上诉人应文虎诉东阳市人民政府、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以东阳市巍山镇环峰行政村村委会为第三人的行政争议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23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应文虎上诉称:原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包含多个诉请,主要系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面积减少一事不服提起诉讼,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核减土地承包经营面积的行为系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本案起诉书,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解决其农村土地承办经营面积减少问题、撤销原信访答复意见书、对其两个农转非女儿的土地承包权利作出确认和保障、要求赔偿等多个方面,但内容并不具体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