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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舒仁珍不服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仁珍,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229号原告舒仁珍,女,汉族,1953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824-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法定代表人谭成君,局长。原告舒仁珍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舒仁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仁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仁珍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