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起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尚殿原与候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殿原,候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尚殿原,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候智,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尚殿原与候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殿原2015年6月3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尚殿原申请执行标的为8631元。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候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殿原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并缴纳执行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