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5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4日。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5日。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法初字第00562民事调解书,向本院向崔某某、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清偿借款100万元,承担案件审理费12775元,执行费1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白某某向刘某某兑现60万元后,因被执行人崔某某、白某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炳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香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