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非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克乐、陈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克乐,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327-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执行人吴克乐。被执行人陈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行审字第28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0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克乐、陈霞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克乐、陈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101896.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4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克乐、陈霞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霞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霞在该行的存款101896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7027.11元,被执行人吴克乐、陈霞在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克乐有房产登记记录,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克乐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8-9幢三单元707室房屋一间,因执行标的小,故暂不对该房屋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克乐房屋已本院查封,因执行标的小,故暂不对该房屋处置,被执行人陈霞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吴克乐、陈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克乐、陈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非字第327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克乐、陈霞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非字第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