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辖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宏运顺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宏运顺通典当有限公司,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辖初字第1664号原告青岛宏运顺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武风全。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南路697号1号厂房208室。法定代表人常洪艳。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宏运顺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典当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青岛美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