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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潘生权与于政新、朱秀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政新,朱秀琴,潘生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政新,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琴,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生权,无职业。原审原告潘生权与原审被告于政新、朱秀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政新、朱秀琴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6月10日开庭,上诉人于政新、朱秀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政新、朱秀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政新、朱秀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于政新、朱秀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君审 判 员  陈 薇代理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