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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商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常州绿树林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常州绿树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陶里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马恩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绿树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常武北路1号1号楼518室。法定代表人何峙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轶斌,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绿树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870元,由上诉人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义代理审判员 熊 艳代理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