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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度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庞惠筠与刘林忠、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惠筠,刘林忠,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庞惠筠。被告刘林忠。被告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湾头镇凤凰岛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区文汇东路138号。法定代表人许升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惠筠与被告刘林忠、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惠筠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惠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5元,由原告庞惠筠负担。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志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