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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钱冬与朱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冬,朱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钱冬。委托代理人张玲。被告朱志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99号2幢105、106、301-306室、3幢119-122室。负责人卢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锋。委托代理人单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北路2号1幢106室。负责人陆燕飞,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冬与被告朱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钱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